感情和合法多久生效?有效的婚后忠诚协议

情感时尚 144次浏览

摘要:近年来,签订忠诚协议的风气火热,不少夫妻之间会签订忠诚协议,是希望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想要以此来确保伴侣忠诚,维持双方感情稳定。那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网友咨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辽宁名崛律师楼刘哲律师解...

【本期文章导读】

有效的婚后忠诚协议

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想变更抚养权

为什么会有离婚冷静期政策

有效的婚后忠诚协议

近年来,签订忠诚协议的风气火热,不少夫妻之间会签订忠诚协议,是希望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想要以此来确保伴侣忠诚,维持双方感情稳定。那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网友咨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辽宁名崛律师楼刘哲律师解答:

“忠诚协议”并非法律术语,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所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为“夫妻双方对彼此有忠诚义务,如一方背叛双方的感情或关系,发生婚外情等情况时,应向另一方承担某种责任。

“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内自愿签订的,以夫妻关系的成立为生效要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在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即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理论上来说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

刘哲律师解析:

我国《合同法》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私法上“法无禁止即允许”。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夫妻就忠诚问题进行约定,协议又出自平等双方的真实意愿,既不损害他人利益,且有利于淳化善良风俗,完全为法感情所接受; 指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一般违反构成侵害配偶权,对相应损害赔偿数额的事先约定与具体量化更多反映的是夫妻忠诚协议的财产属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中,涉及财产处理的部分,一般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但赔偿金额不能过高,不能过分剥夺当事人权利,不应严重影响对方生活。

另外,涉及孩子抚养权、必须离婚、侮辱性条款等人身权利的约定是无效的。

刘哲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专职资深律师。拥有专业理论知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承办交通肇事、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消费权益、合同审查、调解谈判、经济仲裁、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坚持诚实守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律师的天职,追求社会的公正、公平是律师的奋斗目标.律者,定分止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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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想变更抚养权

    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直接抚养

    父亲却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

    一个月后居然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

    快来跟随小编一起看看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2021年2月经长沙中院终审判决小丙由乙女抚养,但自2019年上半年起,小丙实际跟随甲男共同生活至今。现小丙已年满8周岁,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甲男共同生活。结合甲男的抚养能力、小丙的生活现状及意愿,对甲男主张变更小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甲男和乙女的离婚纠纷中,长沙中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婚生子小丙由乙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判决生效后,甲男并未将小丙交由乙女直接抚养,不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在离婚判决生效仅一个多月时,又向法院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规定变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需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目的是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真实意愿,应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甲男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导致乙女无法依生效判决直接抚养小丙,阻断了孩子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思想。

    二审法院认为小丙的表述是在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小丙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且这种不充分认知状态,完全是因甲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甲男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甲男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具备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故二审法院对甲男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常晓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但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尚不成熟,很多时候对自己的选择缺乏正确认识,所以他们的陈述并不是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该“尊重”仍然需要建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之上。

    离婚一方在法院已经判决将小孩归另一方直接抚养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拒不将小孩交给直接抚养人,抗拒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己方长期接触小孩的优势影响和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并造成孩子随己方长期生活的既成事实。随后又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此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基本案情、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变更事由等因素,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判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随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更不能纵容变相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本案中甲男不遵守法院生效判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很明显在“立德树人”方面给孩子做了很坏的示范。本案判决正是通过对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从真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探寻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从而确定未成年人由谁直接抚养。同时,倡导天下父母通过言传身教给孩子做个好的榜样,并向全社会传递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价值导向。

    转自:长沙中院

    为什么会有离婚冷静期政策

    从前,有人结婚,朋友都说:恭喜恭喜!

    后来,有人结婚,祝福的声音里出现了:保重保重。

    这几年,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不仅击碎了我们对白头偕老、岁月静好的幻想,而且它还将残酷的婚姻矛盾赤裸裸摆在我们的面前。

    为什么曾经代表了两性美好、神圣状态的婚姻,现在看来却麻烦重重?

    是大众一度将婚姻包装的太过理想化,忘了婚姻真相本就复杂,还是我们一直没揭开婚姻的面纱,总以为婚姻是救命稻草,只要结了婚,烦恼就能解决烦恼。

    又或者长期畸形的感情就像是久治不愈的重感冒,以为只要寻找一剂金玉良药,长期服用总有奇效。

    不要指望婚姻能给你足够的安全感,拯救你孤独的灵魂,让你变得更好。

    如果当初的白头之约,变成无奈、崩溃、敷衍与屈服时,我们就会对自由的渴望更加强烈,同时也会体会到,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婚姻更不是。

    1.达不成一致

    托尔斯泰在《克洛采奏鸣曲》里说,婚姻在我们这个时代是一种骗局,夫妻双方承担了共同生活一辈子的表面上的义务,可从第二个月就已经彼此憎恨,希望分居。

    这几天,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讨论,就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网络上肆意蔓延。

    根据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中国协议离婚必须要经过一个冷静期——申请离婚后30天后如果有一方反悔,就可以撤销申请;并且,30天冷静期过后,如果双方没有在30天内到到场领取结婚证,那么就被认为撤回离婚申请。

    用简单的话解释说,就是60天内逾期没拿,或者一方反悔,都视为撤回申请,离婚无效。

    而随着这项政策即将落地,网上的舆论更是呈现一边倒的态势,一切主流的声音都倾向于反对。

    他们认为离婚冷静期抬高了离婚的门槛,为家庭暴力提供了避难所,这不是“阳间”的行为。

    还有人说:离婚冷静期干预了婚姻自由,根本没有考虑到民众的意愿。

    婚姻家庭制度事关千家万户,关于这种过分且片面的解读,国家也第一时间直接发布了有关这项条款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好聚好散。

    但这则解释似乎并没有平息网民们的怒火,而是激化了他们的情绪,让如何忍耐30天的问题再次陷入了死循环,甚至网上的分析贴也让我一度陷入自我怀疑当中。

    难道,离婚冷静期的出现,真的是与现实背道而驰吗?

    2.自由及责任

    在离婚冷静期的问题上,我们是否也被舆论的声音牵着跑。

    在民法典刷屏朋友圈时,离婚自由这个词也成功的出圈了,对于很多困于婚姻这道围墙的人来说,离婚冷静期的设定,让他们被迫冷静离婚,失去了想离就离的自由。

    但其实,冷静期并非要提高我们离婚的难度,而是为婚姻的存续自由提供绝佳的保护。

    在很多情况下,非理性的结束婚姻给夫妻双方施加了额外的成本的。

    去年十月,恩爱了23年的当当网从创始人李国庆俞俞夫妇互撕,一夜之间刷爆网络,感情破裂之后,剩下的只有股权之争。

    涉及到利益,两人只好对簿公堂,用普通人最不愿意的方式进行最后的分别与分割。

    但用诉讼的方式真的容易吗?连李国庆都直呼:好难!更何况普通人。

    企业家有雄厚的资金支持,可以请界内最好的律师为他们打官司;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可以应付各项案件问题及询问;而我们呢,生活本就不堪重负,离婚更是雪上加霜,而诉讼也许会真的会“要命”。

    当然,这不是偷换概念,也不是限制大家诉讼的权利,只是阐述一个公认的事实:诉讼离婚不仅费时费力更费钱。

    接着,我们跳脱出网络“反对的声音”来思考,国家设置离婚等待期,算不算是一种制度的完善,为情绪对抗的夫妻提供了一定的调试余地。

    也就是说想要离婚自由,就必须达成一致,就必须在双方同步的思考下,权衡利益问题后,才做出的相对小的风险决定。

    这个决定,一定是建立在道德和理性的基础上的,同时也不限制自由,因为这30天亦或是60天,既不会消除真实的情感裂痕,也不会阻止一个坚定的人奔向新的幸福。

    婚姻既是一种私人事务,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关系。

    《民法典》设置的婚姻解除条件,基本出发点多基于两个,第一是确认婚姻解除基于双方理性的意愿;第二是保护弱势方在婚姻解除后的基本保障问题,比如说子女的抚养权等及财产分割问题

    社会是由个人家庭组成,离婚带来的一系列家庭及社会后果都需要是事件当事人来一同承担。

    所以30天的离婚冷静期设立,是建立在充分尊重双方需求和保障弱势方权益的基础之下,而实行的一项“自由及责任”的法律规定。

    所以,大家也大可不必恐慌的认为“冷静期”会剥夺了自己的婚姻自由。

    在众多口诛笔伐中,最响亮的质疑声莫过于冷静期助攻家庭暴力的言论,他们认为这冷静期是滋生暴力的温床,是禁锢受害者自由双脚的法条。

    但抛开问题回归本质,冷静期其实和家庭暴力就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

    虽然网上舆论越发愈演愈烈,国家民政部门也第一时间对“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做出了回应: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冷静期只是意在让冲动的选择多一些理性的思考,而它只对协议离婚有效,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受从来都应该走诉讼离婚这条道路。

    所以,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又从何说起?冷静期带走了离婚自由的言论又是被谁带偏的,我想就不言而喻了。

    3.在情绪中,总有大多数沦陷

    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两性参与度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在根据《关于离婚冷静期事件的用户参与度的调查》统计中显示,参与讨论的人群中,女性占比为66.73%,相比之下男性并没有过度关心这一事件。

    在这些人群中,调查又做了一项用户画像的分析,发现话题的主力军是80后、90后甚至95后的年轻人。

    而这些年轻人也是离婚最快的一类群体,根据2018年全国起诉案件统计,80后、90后起诉离婚最后离婚的比例达到了61%,其中结婚不到一年的案件占了11%;结婚不到两年的案件占了26%;结婚不到3年的案件占了32%。

    分析原因中,我们发现这类年轻人的群体思想更为前卫,也更极端,她们爱好自由同时也对像时代性的话题比较敏感,比如35岁的女性就该被职场淘汰;随父亲姓就是违背了男女平等关于男权、女权的话题。

    这也导致舆论的推手很容易就可以找到这些年轻人的共情能力,投其所爱,让他们自发产生共鸣,所以离婚冷静期反对的声音越来越大不是没有理由的。

    但这也引发了的思考就是:被各种政府代表、学者、专家一起商讨多年和进行过多地试点通过的离婚冷静期,真的在网友口中就是不顾民意,一无是处吗?

    4.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互联网沸沸扬扬的舆论看似声势浩大,但是他们并不代表沉默的大多数。

    据民政数据统计,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十五年上涨,至2019年已达到了3.2%,这说明中国已经迈入了世界高离婚率的国家。

    事实上,离婚率能够说明的问题不仅仅是我国夫妻感情不和谐等不良状况,它还指在社会发展的进步、人类精神需求的满足、文化变化和科技发展等现象的象征。

    这会我们潜意识认为,婚姻一定是美好的,或者是婚姻一定是会破碎的极端想法,还有就会让我们以为,自己总是那个侥幸的,不幸婚姻一定不会在自己身上发生。

    但是每个人对婚姻的选择和需求都不一样,我们需要的是在自己的感情中,正视自己的需求并努力满足,找到自己的平衡点,婚姻本质并不残酷只是与生活存在因果关系罢了。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婚姻自由,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谁选择谁负责,谁行为谁买单,谁种下因谁收获果,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

    的确,现在民典法的冷静期的条文较为简单,但是不可判定它是无价值的,我们期望司法补充更明确的规定,即一个更成熟、更周全的冷静期政策,让更多为婚姻能有一个较为完善的结局,为离婚自由做更多的祝福。

    • duckyuss [来自安徽]
      2022-11-27 17:40

      其实看了这么多 ,觉得这篇说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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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了,关于感情和合法多久生效问题,今天就讲到这里,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对大家的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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